按时缴纳党费是每位党员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党费管理
(一)支部由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每月按时上交党费。
(二)党费由支部委员会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单立账户,专款专用。
(三)党支部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党费收支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委会报告党费收支和使用情况。
(四)党费应存入指定银行。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五)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三、党费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按照中组部的规定,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三)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佛山市福建省莆田商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共产党佛山市福建省莆田商会支部委员会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