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莆田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佛山市福建省莆田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FUJIAN PUT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FOSHA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福建省莆田籍自然人或法人在佛山市经商办企业,经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界自愿发起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广泛联系和团结佛山市内的莆田籍工商界人士,增进乡谊,团结互助,互通信息,携手共进。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佛山与莆田两地经济、文化交流,为推动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佛山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佛山市及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佛山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325国道3号张伟雄商业办公楼六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佛山、莆田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为佛山、莆田两地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提供中介商务服务,促进两地经济、文化发展;
(四)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
(五)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营和先进典型事迹;
(六)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七)承办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八)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闽粤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经佛山市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福建莆田籍人士投资兴办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遵纪守法,信誉较好,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 本会允许莆田籍在佛山的企业家组成行业商协会自愿加入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参加本会活动按其在本会身份依照章程行使相应的权利。团体会员若为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法人,与本会不存在隶属关系,彼此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五)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所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商会发展、建设、管理的建议和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佛山市民政局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兼秘书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兼副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兼秘书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兼副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兼秘书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兼副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佛山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 三十 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表决;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会长、执行会长兼秘书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兼副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四)代表本会向法院起诉或应诉;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办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举办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会费标准为:
(一)会长单位每届 15 万;
(二)执行会长兼秘书长单位每届 7万;
(三)执行会长单位每届 5万;
(四)监事长单位每届 7万;
(五)副监事长单位每届 2.5 万;
(六)执行会长兼副秘书长单位每届 6万;
(七)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届 2.5万;
(八)副会长单位每届 1 万;
(九)常务理事单位每届 5000元;
(十)理事单位每届 3000元;
(十一)监事单位每届 3000元;
(十二)会员单位每届 1000 元。
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兄弟商会及企业单位以赞助形式捐赠。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 四十 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佛山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佛山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在佛山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佛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 五十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佛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第五十三条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第五十四条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五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增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佛山市福建省莆田商会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