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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福建省莆田商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商会理事会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莆田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9人,且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会长)书面委托常务副理事(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